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你(单位)主要是做模具注塑项目出产。现场查看时,发现你(单位)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备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模具注塑项目已私行投入出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则。我局于2018年12月4日奉告你(单位)违法现实、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说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说和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决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则,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归纳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咨询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如不服本处分决议,你(单位)可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许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议书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申述。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申述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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